2.2 无障碍通道


2.2.1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2.2.4 无障碍通道上有井盖、箅子时,井盖、箅子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2.2.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不大于2.00m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条文说明

2.2.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地面的高差是行动障碍者通行的主要障碍,解决高差问题是无障碍通道的重要功能,而轮椅坡道和缘石坡道为解决此障碍的主要无障碍设施。针对路缘石的高差设置缘石坡道,其他高差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和缘石坡道的规定见本规范第2.3节和第2.10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2.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满足乘轮椅者通行和疏散是无障碍通道的重要功能。
    本规范中的通行净宽具体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等无障碍通行设施的两侧墙面外表皮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门扇开启后,开启扇内侧边缘之间或者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扶手截面内侧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当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小于1.20m时,一般能容纳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时,一般能容纳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的套内和户内走廊。
    本条中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2.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满足乘轮椅者通行是无障碍通道的重要功能。当设置门洞或检票口、结算口时,应设乘轮椅者能够通行的通道,同时这也给携带大件行李、推童车、视觉障碍等人士提供了更方便安全的通行条件。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2.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井盖、箅子的孔洞会对轮椅的通行和盲杖的使用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有孔洞的井盖、箅子。无法避免时,限定孔洞的宽度、直径和走向,是为了防止卡住盲杖或轮椅小轮,或盲杖滑出带来危险。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2.5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当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各种室内外低矮空间能够进入时,头部的障碍是盲杖无法触碰到的,容易造成磕碰,所以需采取悬挂活动警示牌、地面围挡等方式进行提示。对于设置的安全阻挡措施,需避免其自身带来伤害。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相关条文整合入此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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